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洪金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金城与被上诉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洪秋婷、王荣钊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2020)沪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洪金城未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62.51元,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为便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沪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62.51元,指定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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