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职务:局长 地址:扎鲁特旗鲁北镇 被申请执行人:姜喜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鲁特旗鲁北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林业局与被执行人姜喜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扎鲁特旗林业局作出的扎林林罚决字(2018)第2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姜喜林于2018年4月21日前给付扎鲁特旗林业局罚款5267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到庭报告其无财产,身体患有疾病为二级残疾,享受低保,未能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划拨其存款1781.26元并已给付申请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向扎鲁特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情况,发现其居住地小黑山有一处68.78㎡房屋,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做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姜喜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内0526执19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国盛 审判员  包海山 审判员  李金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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