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柏庚,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被申请人:马龙,男,1991年3月出生,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柏庚与被申请人马龙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新4322执保33号执行裁定书,保全原案被申请人陈柏庚在富蕴县人民法院的案款40,000元,期限为一年。因原申请保全人马龙已经败诉,原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柏庚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原被申请人陈柏庚在富蕴县人民法院案款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