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香河县。
被执行人:苏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栾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与苏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冀0111民初439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超的银行存款2308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