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吕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 原审被告:徐宝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吕阳与原审被告徐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辽07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锦检民监[2021]2107000011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利民 审 判 员 姚雪峰 审 判 员 刘树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瑞芳 书 记 员 项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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