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孟颖,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贵州中黔致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申请人:贵州名家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孟颖于2021年0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名家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孟颖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653373018182021000008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颖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名家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元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