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街2号北院14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房成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灵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灵燕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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