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街2号北院14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房成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灵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灵燕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