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市。

法定代表人:左钱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公盛商贸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淮**市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超强建材有限,住所地安徽省杜集区集区。

法定代表人:蔡超,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陈新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住所地安徽省淮**市相山区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蔡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淮北超强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陈新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李强,男,****年**月**日出生,汉,住安徽省淮**市相山区区。

被执行人:丁辉,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市相山区山区。

被执行人:朱慧,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市相山区相山区。

被执行人:刘振男,男,1992年3月25日出,住安徽省淮**市相山区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同创公司)与淮北市公盛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公盛公司)、淮北超强建材有限公司(简称超强公司)、淮北市金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海公司)、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蔡超、陈新建、李强、丁辉、朱慧、刘振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公盛公司给付同创公司代偿款8081100.56元、实现债权的费用9万元,并从2015年7月2日按照代偿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2015年8月20日;其余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裁定扣留、提取超强公司、蔡超在金海公司的工程款900万元,金海公司在执行中已由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此款现存于该院账户;另外,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部分存款。因各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创公司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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