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铁山港区,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0年11月14日,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陈某某的银行存款,并扣划陈某某银行存款1285.58元。扣除232元执行费后,剩余款项1053.58元已依法予以提存。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无支付宝和财付通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车辆、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家庭经济困难,郑某某向我院提交22107.45元的司法救助申请书及材料,现材料已申报,案款已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继续执行,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桂0512执36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