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李本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夏举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敏诉被告李本兴、夏举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吴**敏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