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兴菊海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HA5MB1B,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南江乡南江村岩上组。
法定代表人:任廷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小波,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超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梅州,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兴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兴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由,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兴菊海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兴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5.00元,由原告贵州兴菊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