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师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许昌市宏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瑞祥路开发区管委会12楼。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
审理经过
原告师峰与被告许昌市宏润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师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师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师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