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申请人:周澄清。

被申请人:罗红。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沈国华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澄清、罗红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胜利路28号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2016-XXXXXXX、原房权证号:马家店字第××号),限额500000元。申请人沈国华通过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单保函(编号:0121420504060402000009)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周澄清、罗红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胜利路28号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2016-XXXXXXX、原房权证号:马家店字第××号),限额5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沈国华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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