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建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罗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彭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建军与被告罗鹏、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鹏、彭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以与被告罗鹏、彭宇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对被告罗鹏、彭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刘建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晓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清 代理书记员 熊 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