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文渠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王自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渠江与被执行人王自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案件标的151650元,执行费2174.74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924执恢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