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现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
委托代理人:黄保学,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双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现军与被告宋双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现军的委托代理人黄保学,被告宋双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现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816.00元;2.判令被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0日的利息19436.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2019年底前系淄博新博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自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间,原告通过向被告汇款后由被告向原告发货的方式购买公司的瓷砖。期间,被告将应发给原告的货物挪用发给他人,未足额为原告提供货物。2020年4月21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还应向原告提供价值225816.00元的货物。经协商,该货款转为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及还款计划,承诺于2020年6月1日前还款10万元,2020年7月1日前全部还清,违约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未按期偿还,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宋双池承认张现军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辩称暂无力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宋双池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双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现军借款225816.00元;
二、被告宋双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现军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0日的利息19436.00元及以22581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9.00元,由被告宋双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