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朱永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人,务工人员,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张秉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源县人,务工人员,住青海省德令哈市,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成与被执行人张秉青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801执5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孙晓东
审判员孙豫奎
审判员王维东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马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