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翔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69739618XY,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阜临新村73号。

法定代表人:邓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桂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翔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文物业)与被告李桂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文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东、被告李桂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翔文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交纳2018年至2020年的物业服务费3070元,违约金5602元,共计86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前身为临泉县翔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5月4日变更为安徽省翔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与临泉县皇家翰林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皇家翰林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13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止。收费标准为住宅0.5元平方米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皇家翰林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2018年2月20日临泉县皇家翰林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续签了皇家翰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18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20日止。收费标准为住宅0.5元平方米月。原告继续按照合同约定为皇家翰林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皇家翰林翰林苑9304室的业主,被告房屋面积为146.53平方米,按物业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纳2017年至2020年的物业服务费3070元,违约金5602元,共计8671元。依法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以多种理由推拖履行自己义务。为维护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桂平辩称,其未缴纳物业费是因为原告服务不到位,室内阳台漏水多次找物业维修未果。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5日,临泉县翔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安徽省翔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临泉县皇家翰林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皇家翰林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约定服务期限为2013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止。收费标准为住宅0.5元平方米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皇家翰林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2018年2月20日临泉县皇家翰林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续签了皇家翰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18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20日止。收费标准为住宅0.5元平方米月。原告继续按照合同约定为皇家翰林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皇家翰林小区翰林苑9号304室的业主,被告房屋面积为146.53平方米,收费标准为住宅0.5元/平方米/月,公共照明费用每月每户7元,垃圾中转费用每月每户5元。原告进驻皇家翰林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在服务质量上确有瑕疵,小区存在管理混乱,不同程度的脏乱差等。现原告以诉中理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费的收取主要是用来保障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环境清洁卫生、物业服务人员工资等项目的支出,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客观上势必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原告依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在小区居住生活,客观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故被告于法于理都应当交纳物业费。原告提供的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构不成根本违约,不能成为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对原告诉求被告交纳2018年至2020年的物业服务费307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应当指出:对于业主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作为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反馈,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优质的服务争取广大业主的理解与支持。若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作为业主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不是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加剧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长此以往,势必损害双方的利益,最终会影响业主的居住生活环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桂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翔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07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翔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桂平负担9元,由原告安徽省翔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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