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某,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区张某运输部。 经营者张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住晋中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区张某运输部、张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108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区张某运输部、张某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区张某运输部、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股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7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张某的债权债务情况、生活居住、劳动就业、股权等情况、被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区张某运输部的分立合并、履行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区张某运输部、张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区张某运输部、张某发送限制消费令。 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金额。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区张某运输部、张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区张某运输部、张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晋0108执8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告知本院,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俊生 审判员 成 勇 审判员 韩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