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长江西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金今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雄,该行职员。
被申请人:郗英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申请人:陈建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申请人:高护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申请人:郗雨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申请人:郗峰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深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郗英豪、陈建兰、高护家、郗雨微、郗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3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郗英豪、陈建兰、高护家、郗雨微、郗峰峰名下3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原告深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新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