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东连兴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30425570-7。 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股长。 被执行人:李志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审理经过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志梅行政非诉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有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黎嘉荣 审判员  温 海 审判员  陈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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