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凤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凤城市凤凰城区邓铁梅路18号。
负责人:姜年晶,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凤城市糖尿病医院,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凤城市翰林府1号楼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682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凤城市医保中心报销款512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682执10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