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郝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县八堡乡桃堡洼村。
被执行人: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县城内工农街。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郝某与曹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曹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某各商业银行的存款18000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某所有的价值180000元的财产。
三、支付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