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春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叶城县。
被执行人:石云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叶城县。
被执行人:张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叶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春辉与被执行人石云飞、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春辉与被执行人石云飞、张琴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石云飞、张琴于2021年10月10日前将剩余的案款137940元全部支付,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龙春辉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龙春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执7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