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发琼,女,彝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 被告:宋银发,男,彝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 被告:李会分,女,彝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 被告:宋发香,女,彝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 被告:赵正才(又名赵小长),男,彝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户籍地会东县,现住会理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正成,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宋发琼与被告宋银发、李会分、宋发香、赵正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宋发琼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发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发琼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羽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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