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发琼,女,彝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 被告:宋银发,男,彝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 被告:李会分,女,彝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 被告:宋发香,女,彝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 被告:赵正才(又名赵小长),男,彝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户籍地会东县,现住会理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正成,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宋发琼与被告宋银发、李会分、宋发香、赵正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宋发琼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发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发琼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羽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