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明日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谢国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和诚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肃矿区七区。 法定代表人:梅可春,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2018年12月10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和诚钛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甘肃和诚钛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依法作出(2018)湘0211民初34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管辖权异议,被告甘肃和诚钛业有限公司上诉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湘02民辖终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高法(2017)166号《关于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移交的通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将改制为专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法院,为落实改制方案, 自2017年7月1日起,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移交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不属于我院管辖,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本案报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甘民辖1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伟德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铁德良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景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