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志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中山西路81号品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822961A。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8民初540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志朋与石家庄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家庄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20年11月19日以(2020)冀0108执保797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石家庄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山西路81号康泰广场1层A1、1层A5、1层A6、1层A7、1层A8、1层A10、1层A11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拍卖被执行人石家庄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山西路81号康泰广场1层A1、1层A5、1层A6、1层A7、1层A8、1层A10、1层A11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春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