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化林,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辽宁诚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宏大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13-6-8门。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玉阳,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凤,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化林因与上诉人阜新宏大供热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阜新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91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化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上诉人阜新宏大供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玉阳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阜新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吴化林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进行基础回填并夯实回填土,排除因回填土下沉对房屋质量的影响;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因供暖主管道跑水,致房屋地面严重下沉地面凹凸不平及装修、家具等损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和进行回填土回填,排除回填土下沉对房屋质量的影响及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供暖主管道跑水造成上诉人房屋地面下沉及装修、家具损失的事实。依据辽宁省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做出的编号为NO.SF20190018的检验报告对二被上诉人的责任比例进行了酌定,根据辽宁中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书对上诉人的财产损失数额进行了确认,法院判决二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财产损失73982元(含鉴定费及评估费),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平公正。但一审法院仅以房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无证据证明该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就驳回上诉人起诉状中第一项的全部诉讼请求,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判决明显欠妥当,对上诉人来说极其不公平的。理由如下:一是从上诉人房屋的现状及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目前上诉人房屋回填土质量已经出现很多问题,并已导致屋内地面严重下沉变形,这一情况的出现完全是二被上诉人的行为造成的,而一审法院对回填土质量出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不要求二被上诉人对回填土进行回填夯实,恢复其应有的质量要求是明显错误的。首先,一审审理中,从视频资料及辽宁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做出的检验报告看,上诉人的屋内地面已经发生非常严重的下沉,房屋的质量已经出现问题。其次,检验报告中表明:供热管道跑水与房屋地面下沉存在因果关系,回填土目前存在不密实的情况,该情况与房屋地面下沉存在因果关系;回填土中含有砖块、编织袋类建筑杂物,回填土质量本身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回填土中含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杂物也会对地面下沉产生影响。所以说回填土质量出现问题是导致房屋地面下沉的原因,而二被上诉人的行为导致了回填土出现问题。因此,要求二被上诉人对回填土进行回填夯实恢复原有平整的地面,消除回填土对房屋质量的影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合理。二是即使上诉人房屋在受到破坏后还没有达到危及安全的程度,但房屋已存在质量问题是客观事实,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相关诉讼请求是不正确的,这对上诉人来说极不公平。首先,本案从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看,上诉人的房屋已发生损害,且损害的发生是因为回填土的质量出现问题,而二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导致回填土质量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因二被上诉人的原因,上诉人的房屋受到的损害实际上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房屋的装修、家具损失,另一部分是回填土的质量出现了问题。法院对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两部分损害,要求侵权人对其中一部分的损害进行担责,而对另一部分的损害却不予处理,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其次,即使认为回填土质量出现的问题对房屋质量的影响还未达到危及安全的程度,法院也不应该仅以建筑物不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草率的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而对房屋质量出现的问题不予处理。因为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是客观事实,并且是可以通过回填土回填夯实这一方式来最大限度地解决的。法院未充分考虑二被上诉人的后续行为对房屋质量造成损害这一客观事实,驳回了上诉人的合理诉讼请求,明显是草率的、不公正的。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给上诉人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已给上诉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已给上诉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恳请贵院依法改判,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阜新宏大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供热公司)针对吴化林的上诉请求答辩称:供暖管路跑水是由于吴化林房屋受到损害的诱因,吴化林房屋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于房屋建筑质量问题,请求依法驳回吴化林对宏大供热公司的上诉请求。供暖管路跑水是事实,但宏大供热公司及时进行了抢修,排除了暖气沟中的积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暖气沟灌水并不能引起楼房地基下沉,也不能引起室内地面下沉,吴化林房屋所受到损害与我公司供暖管路跑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只是诱因,房屋地面下沉的原因是房屋建筑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查明
上诉人宏大供热公司的上请求: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或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上诉人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供暖管路跑水是吴化林房屋受到损害的诱因,房屋所受到的损害主要是由于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根据吴化林证明,在上诉人供暖管路跑水前,吴化林家的北阳台地基就已经因地基塌陷而形成大洞,昊宇公司对塌陷而形成的大洞进行了回填,填进去了几手推车的沙子。2、根据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检验报告,回填土目前存在不密实的情况,该情况与房屋地面下沉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根据现场检测,回填土中含有砖块、编织袋类建筑杂物,回填土质量本身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回填土中含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杂物也会对地面下沉产生影响。根据以上吴化林的证明和鉴定报告,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供热管路跑水不能引起房地基下沉,也不能引起室内地面下沉达76mm。也既吴化林房屋所受到的损害与上诉人供暖管路跑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供暖管路跑水只是吴化林房屋地面下沉的诱因,吴化林房屋地面下沉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建筑质量问题,上诉人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上诉人吴化林针对宏大供热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称: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鉴定机构做出的检验报告是科学客观的,检验报告地面下沉因果关系分析中表明供热管路跑水与地面下沉存在因果关系。2.回填土中含有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杂物,也会对地面下沉产生影响,吴化林房屋地面下沉造成损失是由于供热管跑水造成的,回填土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对地面下沉也会产生影响,所以原审认定宏大供热公司及昊宇公司对吴化林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是正确的,酌定比例要求宏大供热公司、昊宇公司承担责任也是合理的。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阜新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宇房地产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原告吴化林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报告书编制费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吴化林系位于阜新市细河区房屋的所有权人。2018年1月23日,吴化林的房屋供暖主管路漏水,造成吴化林的房屋被水冲泡,导致房屋地面下沉及装修、家具的损失。
经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编号为No.SF20190018的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1、地面宏观现状检测,1.1、客厅地面宏观现状检测,房屋一层客厅地面发生了明显下沉,沉降量范围为5mm-76mm,最大沉降量76mm,下沉情况由四周到中间逐步增大。1.2、餐厅地面宏观现状检测,房屋一层餐厅地面存在下沉情况,沉降量范围为8mm-13mm,最大沉降量13mm。1.3、车库地面宏观现状检测,房屋一层车库地面存在下沉情况,沉降量范围为2mm-15mm,最大沉降量15mm。2、填充墙宏观现状检测,客厅3-B-C轴位置填充墙与地面之问出现缝隙,中部最大裂缝宽度约50mm,该墙体与地面问的缝隙由地面下沉引起。3、地面局部凿开检测及地面下沉因果关系分析,3.1地面局部凿开检测,经现场局部开挖检查,回填土土质潮湿,含有砖块、编织袋类建筑杂物,土质状态松散,徒手可挖动。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4.2.5条相关要求:“基土不应用淤泥、腐殖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建筑杂物作为填土,填土土块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填土中含有砖块、编织袋类建筑杂物的情况不符合规范相关要求。3.2、地面下沉因果关系分析,由于供热管道跑水,使回填土的土体环境发生了变化,对回填土性状产生影响,使回填土产生了不密实的情况,从而引起房屋地面下沉。供热管道跑水与房屋地面下沉存在因果关系,回填土目前存在不密实的情况,该情况与房屋地面下沉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根据现场检测,回填土中含有砖块、编织袋类建筑杂物,回填土质量本身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回填土中含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杂物也会对地面下沉产生影响。由于供热管道跑水,对回填土性状产生影响,目前状态下已无法对回填土初始状态时(供热管道跑水之前)的密实程度进行检测及判定其与房屋地面下沉的因果关系。
经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委托,辽宁中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辽中泰阜评报字(2019)第007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截止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11月04日,核实涉案资产价值为案件执行提供价值参考评估项目,评估价值为34990元。
评估报告书送达后吴化林提出异议,辽宁中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辽中泰阜评报字(2019)第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补充评估。补充内容为1.车库的装修损失,2.拆除及清理的费用。补充评估结论为,对委估补充资产于评估基准2020年05月19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人民币10992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检测报告中关于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由于宏大供热公司的供热管道跑水,使回填土的土体环境发生了变化,对回填土性状产生影响,使回填土产生了不密实的情况,从而引起房屋地面下沉。”由此可以看出,宏大供热公司应对吴化林的房屋地面下沉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酌定为70%。“根据现场检测,回填土中含有砖块、编织袋类建筑杂物,回填土质量本身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回填土中含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杂物也会对地面下沉产生影响。”由此可以看出,昊宇房地产公司对吴化林的房屋地面下沉损失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为30%。依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吴化林的财产损失合计45982元、鉴定费28000元,合计73982元,由宏大供热公司负担51787.4元,由昊宇房地产公司负担22194.6元。吴化林主张宏大供热公司、昊宇房地产公司进行基础回填、夯实回填土并消除安全隐患,但该房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无证据证明该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交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阜新宏大供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1787.4元,被告阜新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2194.6元;二、驳回原告吴化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被告阜新宏大供热有限公司负担200元,阜新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原告已预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二审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对二审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吴化林的房屋因供热管路跑水导致房屋被水冲泡,房屋地面下沉及装修、家具的损失,经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检验报告认定系由于宏大供热公司管路跑水及昊宇房地产公司回填土含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杂物的原因造成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现宏大供热公司上诉称供暖管路跑水是吴化林房屋受到损害的诱因,房屋所受到的损害主要是由于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因此宏大供热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检测报告的鉴定意见,是由于宏大供热公司管道跑水使回填土的土体环境发生了变化,对回填土性状产生影响,使回填土产生了不密实的情况,从而引起房屋地面下沉。原审法院根据该检测报告的意见判决宏大供热公司应对吴化林的房屋地面下沉的财产损失酌定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昊宇房地产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故对宏大供热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吴化林上诉要求进行回填土回填,排除回填土下沉对房屋质量的影响及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因如何回填及回填标准具有不确定性,二审庭审过程中吴化林同意对该项诉讼请求另案诉讼解决,故对吴化林此项上诉意见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吴化林可另行诉讼解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上诉人吴化林负担600元,上诉人阜新宏大供热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公告费460元,由上诉人吴化林负担230元,由上诉人阜新宏大供热有限公司负担2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