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贺家庄村居民,现住山西省河津市实验小学家属楼三单元五楼西,身份证号:*。
被告:贺x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贺家庄村居民,现住山西省河津市馨苑小区24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贺xx与被告贺x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诉称
原告贺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息15.4%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贺x1因资金需要为由,于2018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8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合计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当日原告提前扣除当月利息,分别于2018年4月21日、4月26日通过原告妻子史娟娟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贺x1卡号为6217991810006348202银行卡转款19400元、29100元,共计转款48500元。后被告按月向原告通过微信支付2018年6月、7月、8月利息(每月1500元)后再未向原告支付分文本息。截止目前,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息未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结算,截止2021年7月28日被告贺x1共欠原告贺xx借款本金48500元,利息15000元,以上共计63500元,被告贺x1从2021年8月份开始,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于每月28日前归还原告贺xx2000元,直至63500元还清为止,至此双方之间所有债权债务终结;
二、如被告贺x1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贺xx有权申请执行剩余本金及利息,并有权要求被告贺x1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支付利息,从2021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4%付至款项还清为止;
三、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纠纷;
四、原告贺x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贺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