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智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审理经过

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王智森罚金一案,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5刑初3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王智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对王智森判处罚金5万元,因王智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王智森的银行账户划拨6900元,已经上缴国库。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王智森所在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财产措施,对发现的财产已依法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玉川 审判员  陈世敏 审判员  徐建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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