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长海,男,****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9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XXX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新检刑诉[20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长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丹、检察官助理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长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姚长海饮酒后驾驶湘N×××××号摩托车,当车行驶至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与晃山路交叉路口时被新晃侗族自治县XXX开展夜查行动的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即将其带至新晃侗族自治县XXX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办案区组织医护人员对其提取血样并送检。
经湖南天剑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姚长海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86mg/100m1。案发时被告人姚长海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其所驾驶的湘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超期未年检,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
2021年7月29日,被告人姚长海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公诉机关委托,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姚长海进行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调查人姚长海在辖区内适用社区矫正存在的社会危险性及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较小。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姚长海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长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湘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新晃侗族自治县XXX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姚长海的供述和辩解,湖南天剑司法鉴定所文号为湖天剑司鉴所(2021)毒鉴字第55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姚长海被现场查获、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和被提取血样时的视频,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长海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且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长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评议,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姚长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长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所地司法局报到。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