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西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成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婉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西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实公司)与被告李婉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西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就济南恒大时代财富中心4号楼***产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4243元,赔偿佣金损失2127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4日,被告购买了原告开发的济南恒大时代财富中心4号楼2118号房产,总价款913940元,付款方式约定为分期付款,但至今被告仅支付房款228485元,剩余房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房款,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原告已经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西实公司所诉的被告“李婉谕”实际姓名应为“李宛谕”,本案原告所诉被告李婉谕并无此人,属无明确被告的情形,本案诉讼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济南西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莹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