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福中宝农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刘山村。 法定代表人:徐福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爱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福中宝农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张爱华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爱华名下银行存款562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尹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