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荆州区鑫森木业批发部,住所地:荆州区家居建材大市场一期南仓库6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金。
被执行人:谢守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区鑫森木业批发部与被执行人谢守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二次查询,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经反馈,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法处置的不动产进行查封,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进行划拨,无其他相关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2021年6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财产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71674.5元,未执行到位49474.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