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元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蔡佩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元珠与被告蔡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刘元珠诉称:2014年4月30日,蔡佩英向刘元珠借款4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按月支付。同日,蔡佩英出具一张借条交由刘元珠收执。借款后,蔡佩英按约支付利息56,400元。此后,经刘元珠多次催讨,蔡佩英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本息。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蔡佩英归还刘元珠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截至2020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193,200元和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蔡佩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蔡佩英系该院退休干警邱旺东的配偶,本案符合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该案由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为切实保护当事人权利,确保本案得到依法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茂华 审判员 张志历 审判员 王有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剑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