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本溪兴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滨河路南中三巷10栋。

法定代表人:李光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生,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志,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王国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溪市明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本溪兴隆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威、赵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2021年4月27日,原告本溪兴隆百货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本溪兴隆百货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至执行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本溪兴隆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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