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499号龙海置业综合楼723室。

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朝,男,****年**月**日出生,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申请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关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壁晓景,男,****年**月**日出生,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钥与被申请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张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2,699.44元的财产。担保人即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张钥以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金额为912,699.44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张(保单号为6453001181820210000332)作为担保,担保金额912,699.44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签发《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承诺:保险人承诺该保单保函不可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钥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2,699.44元的财产;

二、上述财产不足,不足部分则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张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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