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君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柱,辽源市龙山区南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丙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君敏与被告宋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君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柱,被告宋丙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君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宋丙娟立即给付欠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国家保护利率上限计息;2.由宋丙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经人介绍,王君敏、宋丙娟于2012年3月21日达成租赁土地流转协议,王君敏将座落在七一村五组七一桥附近有使用权的土地2.7亩及2个日光温室合一起90米大棚及看护房一个30平米,猪圈60米长×5米宽,租赁给宋丙娟经营使用,尚欠租赁费4万元并约定利息2分钱,年终还清。由于宋丙娟违约,到期未还,王君敏多次追讨称被征用时一次性连本带利给付结清。在王君敏的配合协助下,2021年4月22日补偿款到位,宋丙娟并未兑现承诺,不讲诚信,不讲信誉。无奈,王君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恳请依法判令宋丙娟给付欠款及利息,保护王君敏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宋丙娟辩称,1.王君敏提交的欠条过了诉讼时效;2.王君敏提交的欠条不是王君敏借给宋丙娟的现金,是王君敏将自己的责任田2.7亩转让给宋丙娟,这2.7亩至今在王君敏名下,拆迁补偿款宋丙娟没有得到,所以4万元未给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日,王君敏与宋丙娟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王君敏将2.7亩责任田及地面设施转让给宋丙娟,转让金为27万元。2012年3月21日宋丙娟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上注明“今欠王君敏地租金肆万元,利息按2分计算欠款人宋丙娟”。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君敏当庭自认2006年土地流转费用27万元宋丙娟已全部付清,诉请的4万元系双方的民间借贷为宋丙娟的欠款,该款系宋丙娟向王君敏借款27万元后经催要,偿还一部分,尚欠本金为2万元,加算2万元利息后,宋丙娟出具4万元欠条。 以上事实有王君敏提交的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与原件核对无异复印件)各1份;2.欠条(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1张,宋丙娟提交的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协议书复印件1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君敏要求宋丙娟承担欠款的给付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诉前后矛盾,借款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证明真实存在,王君敏与宋丙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清,且王君敏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王君敏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君敏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0元、保全费820.00元,合计1,220.00元由王君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子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