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719801562),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玉河街53号。
法定代表人:贺吉,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771578230),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龙发大街北京密码1号院1号楼2单元6层609室。
法定代表人:熊藕英,总经理。
审理经过
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投标保证金、利息、代偿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59 221.18元、案件受理费1334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利息、代偿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59 221.18元、案件受理费1334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茂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