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东升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与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东升矿业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东升矿业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晋1181执256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异议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东升矿业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孝义市人民法院(2021)晋1181执256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一、孝义市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2020)晋118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认为中认定:申请执行人武×要求异议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书第8页)。然后却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要求异议人以继承人的身份在靳昌维被继承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公司怎么会有继承人的身份退一步讲,判决也是要求异议人以协助者的身份处理该案,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靳昌维生前的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属两个法律关系,法院不能用异议人公司的资产去偿还个人债务。即使清偿也是公司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后,公司财产有剩余的情况下,才能分配给股东或实际投资人。法院现在裁定让执行异议人公司履行偿还责任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二、北采区的产能置换款并不在异议人公司。北采区进行产能置换,交易价款并没有进入异议人公司账户,即便是协助执行,异议人也无力协助。三、在2021年2月5日,我公司收到贵院执行裁定等相关手续。在2021年2月7日,我公司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2021年3月15日,贵院执行人员到我公司做调查笔录,并告知需向贵院立案庭立案,再次向贵院提出申请。四、孝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118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明显错误,申请执行人以靳昌维三合法继承人出具的承诺书,表明同意申请执行人武×向异议人申请清偿,又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如此相互矛盾的证据却被采信,令人汗颜。并且要求异议人以继承人的身份偿还债务,无任何法律依据,《继承法》何时规定了公司有了继承人的身份且贵院根据《继承法》第2条、25条、33条,《民法通则》90条、108条,《民事诉讼法》144条,均得不出异议人承担偿还债务的结果。如此裁判,简直扭曲事实,枉法裁判。综上,执行裁定让异议人承担履行义务,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请停止对异议人公司的执行。
异议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东升矿业有限公司针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孝义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
2、孝义市人民法院(2021)晋1181执2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武×称:该认为本案执行的依据(2020)晋118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异议人提起的异议并非执行行为违法提出的,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请求驳回异议,继续执行。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执行依据孝义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从立案到开庭以至宣判均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且庭审时异议人也出庭应诉进行答辩和辩论,一审宣判后异议人并没有提起上诉。为此执行依据的判决程序、实体方面均合法。二、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中的诉讼及事由均是对案件实体方面的辩解,并非对执行行为违法提出的异议,异议人的理由不属于执行异议受理范围,理应予以驳回。综上: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合法有效,异议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受理范围,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继续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武×与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东升矿业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晋118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东升矿业有限公司以靳昌维生前在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东升矿业有限公司北采区投资的相应补偿款为限给付申请执行人武×借款3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共计500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付清;二、驳回原告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异议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2021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并作出(2021)晋1181执2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后向异议人(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东升矿业有限公司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所提异议只有针对执行行为的,才属执行异议。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东升矿业有限公司所提供执行异议称本院(2020)晋118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错误,请求本院裁定撤销本院(2021)晋1181执256号执行裁定书,属形式上针对执行行为,实质上针对执行依据,不属执行异议。因此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异议人认为判决错误可经再审等其他法律途径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东升矿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