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介休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介休市。
审理经过
杨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0年4月-2021年3月抚养费每月500元,共计6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1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9日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相关财产信息,查知其名下有银行、网络账户信息,但是不足额,金额173.43元已由本院扣划后由申请人杨某某领取;名下查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介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无任何不动产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措施告知于他,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