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文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陈志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文忠与被执行人陈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21年5月14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陈志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并于2021年5月13日冻结了其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福支行的银行存款710.58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火车站支行的银行存款7719.71元。2021年5月14日,冻结了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零钱79.27元。2021年6月3日,冻结了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双凤营业所的银行存款3960.51元。2021年7月1日,本院陆续扣划被执行人陈志斌银行存款14577.9元。另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委托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陈志斌的公积金、社保、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志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志斌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2021年7月7日,本院通过微信与申请执行人潘文忠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侠
审判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