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1号一层南侧、九层、十层、十一层。

负责人陈岚,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若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华泰祥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昌平路380号院3号楼4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梁国忠,职务不详。

北京中通博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昌平路380号院3号楼4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陈涛,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梁国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梁秀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陈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陈玉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审理经过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华泰祥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通博远贸易有限公司、梁国忠、梁秀珍、陈涛、陈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2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450736.79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国忠名下位于××区××路×号×号楼×层×单元的房产,于2021年6月1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涛名下位于××区××路×号×号楼×层×单元的房产,并向首封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中。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21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