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金城江支行,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122号“金都苑”A栋1楼1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574599657A。

负责人:韦万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韦庆豪,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覃宿夜,男,****年**月**日出生,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金城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覃宿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2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立案号为(2021)桂1202执恢72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截止2021年1月5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44774.39元、利息9043.24元(以后的利息另计);(2)负担案件受理费1893元、申请执行费220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1、查封被执行人覃宿夜及案外人陆艳红所有的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不动产权证号:河房权证字第××号、河房共字第××号)(因有另案先行查封,目前未能处置);2、扣留被执行人覃宿夜在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全部公积金(目前未能处置);3、从2021年5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覃宿夜工资收入2000元到本院账户(目前另案扣划到2021年4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莫希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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