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霞,男,汉族,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林业局红星林场职工,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栾桂林,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霞与被告栾桂林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霞、被告栾桂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栾桂林给付张霞代李成交付的土地承包费10000元;2、判令栾桂林返还钱款时,自张霞给付栾桂林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案件受理费

由栾桂林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李成向张霞出示土地申请,延寿县青川乡北安村、村集体李成承包个人土地420亩,发展林下经济种植中草药,有北安村村委会印章和书记邓亚军签名,有延寿县青川乡林业工作站印章,以承包期6年、每响40000元转包给张霞做种植人参用地。2017年11月末,张霞雇大型农机将该土地加工后种参,后得知,李成申请中的延寿县青川乡林业工作站公章是伪造的,张霞要求李成返还土地承包费定金70000元及做土雇工款175500元,李成称钱已交付给农户。经协商,李成将承包农户土地成本价六年每响18000元转包给张霞。2018年4月,栾桂林向李成索要土地承包费联系不到李成,张霞得知后,告知栾桂林,李成将土地转包张霞,张霞先代李成交付10000元,等联系到李成再议。2018年5月5日,李成将土地另行转包他人,张霞至今没有得到该土地经营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栾桂林辩称:一、张霞起诉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从起诉的理由上看,是张霞与案外人李成之间的事,与栾桂林无关。张霞承认是联系不到李成的情况下才起诉栾桂林。张霞与李成系委托关系,张霞承认栾桂林的土地由李成转包张霞,至于李成是否转包他人与栾桂林无关。李成给付栾桂林承包费时将张霞给付的10000元已扣除,说明栾桂林不欠张霞承包费,张霞应当向李成主张权利。案外人李成是否将土地转包他人栾桂林不

清楚,李成多次说是张霞委托他办事,承包费是张霞出资;二、诉讼主体错误。本案被告不是栾桂林,被告是案外人李成;三、张霞要求栾桂林返还承包费没有依据,要求给付利息没有约定,请求贵院驳回张霞的起诉;四、栾桂林先认识的李成,不认识张霞。栾桂林的土地有承包合同,是林场补给栾桂林的,栾桂林把土地包给李成,一共27亩,每亩承包费200元,承包期为六年,从2018年起算,但是李成一直没有耕种。张霞代李成交了10000元承包费,剩下的承包费李成交给了栾桂林。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3日,栾桂林与李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书,栾桂林将位于北安村东南岭东地转包给李成,面积约60亩(以实际测量为准),东至山,南至山,西邻牛长红,北至山,转包期6年(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每亩200元。2018年5月2日,张霞代李成向栾桂林交付土地转包费10000元。李成已将剩余土地转包费给付栾桂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霞向本院提交了土地转包合同,证明李成与栾桂林之间的土地转包关系,合同的主体是李成与栾桂林。张霞提交了收据,证明张霞向栾桂林交付了土地转包费10000元,栾桂林对此无异议。庭审过程中张霞明确表示土地转包费10000元是其代李成向栾桂林交付的,且主张的诉讼请求是栾桂林立即给付张霞代李成交付的土地承包费。张霞不是栾桂林

土地转包合同的主体,无权主张栾桂林返还土地转包费。张霞主张栾桂林返还10000元,应当提出明确的法定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张霞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故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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