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628号1号。
法定代表人:王恩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会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卷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卷步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69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