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唐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唐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3,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系二被告父亲。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58号。 负责人: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与被告唐某1、唐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1年7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唐某1、唐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 伟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勇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