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黔中大道大汉新城15栋201室。
负责人:汪星,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满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满凤、沈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湘0725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特邀调解室进行立案前的调解,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