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红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申请执行人:曾咏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执行人:叶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执行人:尹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红斌、曾咏梅与被执行人叶林、尹秀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用武威农商银行的股份抵偿案款1630888.4元,本院依法拍卖叶林的建筑设备所得价款690100元,经拍卖用甘HA××××号轿车抵顶428813元(流拍价442880元,过户时曾宏斌替叶林偿还抵押借款14067元),拍卖叶林甘HC××××号货车所得价款46820元。扣除执行费77418元,向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2719203.4元。被执行人尹秀梅名下武房权字第0××6号房产有抵押登记,且属其唯一住房,不宜处置。尹秀梅名下住房公积金已冻结,凉州区住房公积金中心暂时无法配合协助划拨。二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叶林、尹秀梅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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