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赵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亮与被告赵国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孙亮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孙亮承担。